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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五普法】莫让出国“淘金梦”变成诈骗“不归路”
时间:2025-01-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就业是民生之本,关乎千家万户。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求职者将目光放眼海外,选择出国务工,这也给一些境外不法分子可趁之机,将犯罪的“魔爪”伸向求职者,以“一天工作几小时,一月收入好几万”“缅北到处是黄金,日进斗金不是梦”为诱饵,从国内招募人员前往境外从事诈骗活动,面对“高薪”诱惑,求职者心存侥幸,孤注一掷,最终“淘金”不成反获刑。

案情回顾

2024年8月,犯罪嫌疑人马赛克在境外诈骗分子的安排下,以从事高薪工作为由,先后劝说、引诱汪某等四人一同前往老挝,征得同意后,马赛克带领汪某等四人一同乘车从宿松出发到达昆明,再从昆明到达西双版纳一居民楼内集中。期间,境外诈骗分子安排公司会计通过微信向马赛克转账2000元,作为其途中坐车吃饭住宿费用。后经会计的居中联络,马赛克与“蛇头”取得联系,在“蛇头”带领下,马赛克等人通过爬山、坐摩托车和坐汽车等方式,偷渡至境外分子位于老挝的诈骗公司从事违法活动。

检察官提醒


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往往打着高薪旗号招募大量人员从事拨打电话、聊天引流等工作,吸引人员前往“淘金”,实则实施诈骗活动。部分境内人员贪图“高薪”前往,且为赴境外诈骗窝点、逃避边境检查,采取边境偷渡或虚构事由骗领出入境证件方式偷渡出境的,可依法以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等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此检察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要盲目轻信境外高薪报酬,天上不会掉馅饼。广大求职者外出工作时应提高警惕、擦亮眼睛,要严格遵守出入境管理规定,自觉抵制偷越国(边)境等违法犯罪活动,否则不仅拿不到所谓的“高薪”,还有可能丧失人身自由,甚至失去生命,“淘金梦”可能变成“不归路”!


相关法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偷越国(边)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