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提高我院档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保证材料收集齐全、准确和完整。根据《国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档案管理奖惩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下列贡献的部门或者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1.在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2.在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3.在档案学研究及档案史料研究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
4.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单位的;
5.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坏、丢失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2. 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提供、抄录、公布档案的;
3. 涂改、伪造档案的;
4. 擅自出卖、赠送、交换档案的;
5. 不按规定归档,拒绝归档或将档案据为己有的;
6. 其他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把各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情况作为部门和负责人年终考核内容之一。不按要求做的部门不能被评为先进单位,负责人不能被评为优秀个人。
第五条各部门的兼职档案员,应按规定及时收集本部门产生的文件、材料和声像资料,并按时将预立卷移交档案室的,进行年终表扬和奖励,并作为年终考核内容之一。不按档案有关规定做的,本人不能被评为优秀个人。
第六条档案工作的奖惩一般情况与年度考核总结、评比工作同时进行,特殊情况,档案室应按本条例的规定写出书面报告,报分管领导批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