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县十七届人大
六次会议文件(八)
宿松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6年1月28日在宿松县第十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
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张 余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25年检察工作回顾
一年来,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县政府、县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县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县委建设城市群高质量发展县域样板的奋斗目标,锚定“135工作思路”,依法全面履职、勇于担当作为,各项检察工作稳中有进、持续向好。全年共办理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控告申诉等各类案件1215件,办案规模、监督力度居全市前列。17起案件入选全省全市典型案例。数字检察、理论调研、刑事检察等6项工作在全省全市性会议上作交流发言,最高检、省院推介我院工作经验7件次。22个集体和个人荣获上级表彰,连续七届被评为省级文明单位,获评全县目标绩效考核优秀单位,涌现出全省“清仓终本案件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优秀个人、全省烟草打假打私工作先进个人等先进典型。
一、牢记检察初心,行而不辍把准政治方向
始终坚持检察机关政治定位、宪法法律定位,将党的绝对领导贯穿检察履职全过程。
永葆对党忠诚的政治本色。深刻领悟“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主动向县委、市检察院报告重大事项、重要案件26件次。跟进学习党的创新理论成果,开展第一议题学习37次,让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成为鲜明政治底色。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强化意识形态领域风险排查,守牢意识形态阵地。推进党建工作与检察履职互融共促,“护松苗”品牌获评县直机关优秀党建品牌。
扛牢协同反腐的政治责任。主动融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监检衔接,办理职务犯罪案件8件17人,案件体量居全市首位。依法办理市民政局原局长郭某某、安徽国元农业保险公司原监事会主席许某某、县医保局原局长彭某受贿案等,协同追赃挽损2300余万元。首次承办全市职务犯罪案件观摩庭,市县两级院30余名业务骨干观摩评议,给予高度评价。职务犯罪检察相关工作经验做法被省院推介,办理的何某某等5人受贿案获评全市典型案例。
强化接受监督的政治自觉。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扎实开展“三官一员”进站点活动,走访联络各级代表委员以及邀请参加听庭评议、公开听证、检察开放日等活动126人次。持续深化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和检察建议双向衔接转化机制,将规范城镇污水排放的检察建议转化为政协提案,获得县委主要负责同志批示肯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各类案件29件,“我办案,您监督”成为常态。努力讲好宿松检察故事,181篇宣传稿件被市级以上媒体采用,让良法善治浸润人心。
二、立足检察职能,坚定不移服务中心大局
始终牢记“全县中心工作推动到哪里,检察工作就要跟进到哪里”,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维护安全稳定社会环境。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受理审查逮捕案件236件320人、审查起诉案件332件585人,担当好守卫平安宿松之责。保持“严”的震慑不动摇,从重从快起诉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20人,起诉“盗抢骗”“黄赌毒”犯罪221人。纵深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依法办理蔡某某等7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重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稳妥办理缅北电诈“717”系列案件,起诉21人,鲜明昭示境外不是法外之地。以高压态势向“老赖”亮剑,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受理审查逮捕6人、审查起诉4人,检察环节涉案财产履行到位157万元。发挥“宽”的感召不松懈,82%的犯罪嫌疑人在检察环节自愿认罪认罚,对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法不批捕128人、不起诉111人,切实减少对抗、增进和谐。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落实“企业家约见检察长”制度,畅通检企沟通渠道,接访企业家18人次,做到“无事不扰、有呼即应”。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起诉非法经营、合同诈骗等犯罪36人,起诉侵害企业权益犯罪12人,不起诉2人。坚决维护金融安全,妥善办理涉案金额高达20.9亿元的李某某等9人非法经营案。联合有关部门规范和简化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程序,依法保障外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141人次。扎实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监督有关部门纠正“以罚代管”等问题,得到省市院充分肯定。
守护绿水青山生态环境。用最严密法治守护“诗意山水”,深化“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办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14件,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32件。积极构建“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生态检察模式,督促拆除违法养殖点30处,投放鱼苗543万尾,补植复绿18亩,恢复自然水域1.8万亩,清理岸线、河道8公里,追索生态赔偿金近900万元,积极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办理的汪某等19人跨省污染环境系列案获评全省典型案例,得到县委、县人大主要负责同志批示肯定。
三、彰显检察担当,矢志不渝保障民生民利
始终践行人民至上理念,持续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实事。
尽心守护群众美好生活。聚焦“舌尖上的安全”,起诉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犯罪3人;开展“食药安全益路行”专项行动,立案13件,督促19家诊所完成整改;办理生猪屠宰领域系列案9件23人,守护百姓“肉盘子”。聚焦劳动者权益保障,综合运用打击犯罪、支持起诉等方式,帮助106位劳动者追回欠薪154万元,28名农民工专程赠送锦旗致谢。聚焦医保基金安全,联合相关部门整治医保领域欺诈骗保,办理医保诈骗案件3件5人,守住百姓“救命钱”。办理的石某某医保诈骗案获评全市典型案例。
精心呵护未成年人成长。“零容忍”打击暴力伤害、强奸、猥亵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起诉19人。秉持“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理念,对犯罪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人起诉33人,对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较轻的10人作出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发挥“法治副校长”实质作用,面向中小学生、教职员工开展法治讲座12次。建成并常态化运行县检察院“护松苗”法治教育基地,让“沉浸式”普法教育成为日常。持续做实“检察官爱心妈妈”系列活动,团队荣获全市妇联“爱心妈妈”先进集体。
用心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着眼“抓前端、治未病”,针对医疗、养老等社会关注问题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6件,其中1件获评全市优秀检察建议。持续做实司法救助工作,对8名因案致困的当事人发放救助金7.8万元,“雪中送炭”更暖人心。吴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获评全市典型案例。坚持“以公开促公信”,组织检察听证35件,助解“心结”“法结”。扎实推进检察信访工作法治化,认真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领导包案、检调对接等机制,妥善处理来信来电来访166件次。连续十七年实现涉检“零上访”。王某某检察听证案、杨某申请立案监督案入选省院典型案例。
四、强化检察监督,笃行不怠维护公平正义
始终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坚持高质效办案本职本源,努力让公平正义更加可触可感可信。
质效并重做优刑事检察。强化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监督纠正“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7件,纠正漏捕、漏诉21人,提出书面纠正侦查活动违法57件。持续落实和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提前介入曹某故意杀人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强化刑事审判监督,提出抗诉4件。强化刑事执行活动监督,扎实开展“除尘2025”专项行动,针对违法违规情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检察建议22件。张某某财产刑执行监督案、金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获评全市优秀案例。
扎实有力做强民事行政检察。以“如我在诉”的情怀依法解决群众诉求,受理民事监督案件76件、行政监督案件79件,向相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43件,引导当事人和解息诉5件。推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依法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4件,防止“以罚代刑”;对被不起诉人应受行政处罚的,依法提出检察意见56件,避免“不刑不罚”。开展终本案件执行专项监督,推动恢复执行4件,执行到位119万元,使胜诉当事人“纸上权益”兑现为“真金白银”。某家居公司申请执行监督案、刘某某申请执行监督案入选省院典型案例。
精准规范做好公益诉讼检察。认真履行“公共利益守护者”职责,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公益保护热点、难题,立案61件,制发检察建议45件,绝大多数公益损害问题在审前得到解决。对发出检察建议后仍未解决的,依法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12件。5起案件入选省市典型案例。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创新设立小孤山文物保护“检察官联络点”,出台工作机制,推动完成14处石刻修缮工作,修缮面积达54平方米,投入资金105万元,助力“长江绝岛”重展风华。积极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立法意见征询,作为全市唯一基层检察院直面最高立法机关,提出建议17条,为立法征询贡献基层检察智慧。
五、锻造检察铁军,驰而不息夯实队伍基础
始终铭记“打铁必须自身硬”,一体推进业务建设、数字赋能、纪律铸魂,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检察队伍。
提升专业素能。一体加强“三个管理”,完善业务质效分析机制,开展流程监控、数据核查活动25次,评查案件359件,推动抓管理与强业务互促共进。坚决落实“素质能力提升年”活动部署,分层分岗组织教育培训、岗位练兵132人次,开展庭审观摩、“月讲评”“检察大讲堂”等活动22次,锤炼诉讼监督、出庭公诉基本功。强化理论研究,成功立项省院课题1项,2篇调研文章入选全省检察理论研究成果,分别获得二、三等奖,在第二十一届全省检察理论研究年会上作交流发言。
深化数字检察。应用科技赋能检察办案,人工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使用率达96%,办理案件181件。大力推进数字类案监督,累计自主研发大数据监督模型6个,引进应用最高检上架模型28个,覆盖30余个具体监督场景,将“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链条拉得更长、做得更实。自主研发的“企业恶意注销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法律监督模型,被最高检向全国推广,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应用模型办案288件,推广应用院次位列全省第一。
落实从严治检。扎实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一体推进学查改,对照查摆问题制定59项整改举措,出台4项长效机制,作风建设持续向好。自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开展纪律作风专项督查、日常检查16次,记录报告涉及“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79件。强化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党组与派驻纪检监察组常态化开展工作会商。认真做好巡察整改“后半篇文章”,制定整改举措105项,建立健全7项规章制度,推动巡察整改常态长效。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我们在改革中顺势而为,在挑战中勇毅前行,各项工作取得新成效。我们深知,上述成绩的取得,最根本在于习近平总书记作为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掌舵领航,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得益于县委和上级检察院正确领导,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县政府大力支持,县政协民主监督,监察委员会和政法单位的配合与制约,离不开各位代表、各位委员和社会各界的关心与支持。在此,我代表县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常怀远虑、居安思危。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服务保障护航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仍存不足,还需以更高站位提升针对性、精准性、实效性。二是“四大检察”发展仍不够全面协调充分,还需以更实举措固强扶弱、一体履职、融合监督。三是队伍履职能力仍有差距,业务素能不够扎实过硬,专家型、领军型人才仍然缺乏。我们将坚持问题导向,努力加以改进。
2026年工作安排
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县检察院的总体工作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县委十五届十二次全会部署,锚定加快建设“三区一枢纽”,打造城市群高质量发展县域样板奋斗目标,持续对标“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工作主线,自觉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宿松检察实践。
一是勤学善悟,以更高站位强化政治引领。毫不动摇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持续用党的创新理论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严格落实“第一议题”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等制度,确保上级决策部署件件落地、事事见效,以实际行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坚决维护检察领域意识形态安全。持续推进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做实从政治上着眼、从法治上着力。加强检察文化建设,培养“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的新时代检察精神。
二是实干奋进,以更优履职服务发展大局。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犯罪,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协同推进反腐败斗争,依法稳慎开展检察侦查。深度融入社会治理,加大预防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毒品等犯罪力度,深化网络空间安全综合治理。紧扣“1+2+X”产业体系建设,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深化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托宿松“滨江拥湖”生态禀赋,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检察举措,服务沿江生态价值转化示范区建设。
三是担当作为,以更实举措践行检察为民。深化“府检联动”,做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助力依法行政。持续深化“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办好民生案件,综合运用司法救助、检察听证、支持起诉等措施,更加有力保护特定群体合法权益。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力度,持续擦亮文旅名片。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用好“六尺巷工作法”,推动12309检察服务中心与综治中心衔接联动,依法化解涉法涉诉矛盾纠纷。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四是守正创新,以更大力度深化法律监督。紧盯执法司法突出问题,加大法律监督力度,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强化刑事诉讼全流程监督,持续推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实质化运行,提升审判监督质效,完善“派驻+巡回+科技”刑事执行监督机制。强化民事检察监督,持续抓好民事生效裁判、审判、执行活动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强化行政检察监督,依法依规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协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强化检察公益诉讼,以“可诉性”促进提升检察公益诉讼精准性、规范性。加快推进数字检察建设,以“数字革命”驱动新时代法律监督提质增效。
五是凝心聚力,以更严要求淬炼检察队伍。持续推进学习型机关建设,实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深化“检学研”共建机制,一体推进业务培训、实战竞赛、轮岗锻炼、理论调研。全面从严管党治检,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严格执行“三个规定”等铁规禁令,落实与纪检监察组专题会商和内部监督联席会议机制。进一步落实司法责任制,一体抓好“三个管理”,把管案和管人结合起来,完善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营造更加风清气正的干事氛围。
各位代表,行者方致远,奋斗路正长!新的一年,县检察院将在县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本次会议要求,更加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凝心聚力、真抓实干,敢作善为、忠诚履职,推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宿松篇章贡献更大检察力量!
有关用语及情况说明
1.“135”工作思路:2025年3月,县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会议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全年工作思路,即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落实到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中,锚定“争创高质量发展先进院、争做高水平管理先锋队和争当高质效办案先行者”的“三争”目标,持续深化“政治铸魂、宿检护航、质效提升、改革赋能、固本强基”五大工程,努力为现代化美好宿松建设提供更高水平的检察保障。
2.“护松苗”品牌:近年来,县检察院立足未成年人检察职能,依托“护松苗”工作室,坚持办案、监督、预防、教育并重,促推“六大保护”落地落实,实现综合效果“1+5>6=实”,形成具有宿松特色的“未检实践”。
3.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和检察建议双向衔接转化:指检察机关从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中发掘案件线索,通过案件化办理,转化为检察建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从检察机关制发的检察建议中梳理出能够借助人大、政协监督合力推动系统治理、综合治理的对策建议,转化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共同推动问题解决。
4.支持起诉:是指民事检察部门对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经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依法履职后合法权益仍未能得到维护,具有起诉维权意愿,但因诉讼能力较弱提起诉讼确有困难或惧于各种原因不敢起诉的,可以支持其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参与诉讼的活动。
5.相对不起诉: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6.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并有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可以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设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考验期监督考察。如考验期内没有实施新的犯罪、发现漏罪或者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期满后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有上述情形,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7.“件件有回复”:指人民检察院对群众来信严格落实“7日内程序性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的规定,及时回应群众诉求。
8.“四大检察”:指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刑事检察,即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对侦查或调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监督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监督刑罚执行机关刑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等。民事检察,即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包括对民事诉讼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对民事诉讼执行活动的监督。行政检察,即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包括对行政诉讼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对行政诉讼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与对执行活动的监督。公益诉讼检察,即人民检察院通过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支持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9.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也称“两法衔接”,包括正向衔接和反向衔接。正向衔接指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或者线索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反向衔接指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需要行政处罚的案件或者线索移送给行政执法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10.终本案件执行监督: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无法处置,裁定终止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开展监督。
11.“三个管理”:指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三个管理”是最高检提出的检察管理新理念,其核心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主线是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抓手是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和司法责任追究惩戒,目标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12.“三个规定”:指关于严格防止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办案3个规定的合称。具体是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