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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五普法】未成年不是“挡箭牌”!17岁少年跨省盗窃十余万元获刑
时间:2026-07-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7岁的小文初中辍学后,长期混迹社会、结交闲散人员,沾染盗窃、打架斗殴恶习,曾多次因违法被行政处罚。因其屡次违法时未满十六周岁,处罚均未执行。


一次次违法后未受到实质性惩戒,让小文彻陷入“未成年人违法不用负刑事责任”的法律误区,逐渐漠视法律法规,法治底线彻底失守,侥幸心理愈发严重,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某日,小文伙同6名未满16周岁少年,深夜驾驶租赁的商务车从江西省樟树市出发,跨省流窜至安徽省宿松县、太湖县、望江县等地,采用技术开锁手段,连续对数十辆轿车实施盗窃,涉案总价值达12万余元。庆幸的是,作案中,团伙曾盗得100克金条,因惧怕后果严重主动放回,避免了被害人巨额损失。案发后,众人将赃物销赃分款,全部用于吃喝玩乐挥霍。宿松县检察院以小文犯盗窃罪提起公诉,最终其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其余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治安处罚。

检察官提醒:

年龄从不是违法犯罪的“挡箭牌”,切勿轻信错误言论、心存侥幸心理,沉迷不劳而获,触碰法律红线。青少年应当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远离不良社交圈,主动学习法律知识,敬畏法律、遵守法律,珍惜青春韶华。同时家长务必履行法定监护职责,加强对孩子的日常管教与法治教育,密切关注孩子交友情况、生活状态与心理动态,及时纠正不良习气,杜绝辍学失管、放任自流。学校、社会、司法机关将持续凝聚合力,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从源头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护航未成年人健康阳光成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