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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办案故事:没有获利背后的猫腻!
时间:2025-04-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讲述人:第一检察部主任 方唐亮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重在“高质效”、关键在“办好”、难在“每一个”。“每一个”所指的对象,既包括涉案标的大、人员多、影响广等大案,也包括事实单一、定性无疑、认罪认罚等小案。小案不小看,小案不小办,其中同样蕴含着天理、国法与人情。


一、只是帮忙,没有获利,

真的符合常理吗?

2024年12月10日,侦查机关以艾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认定:2024年3月19日,犯罪嫌疑人艾某某(男,26岁)在某酒吧结识三名女性和一名男性,后受邀共同到达一民宿。在房间内,艾某某提供名下银行卡给他人用于非法转账结算服务,但未实际获利。


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涉“两卡”犯罪。犯罪嫌疑人艾某某提供的银行卡,成为上游犯罪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必备工具,也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屡打不绝的“帮凶”。


从繁简分流、简案快办的角度出发,可以在十日内办结。


但是,犯罪嫌疑人艾某某到案后,多次供述称分文未得。这引起了检察官的怀疑:其一,既是酒吧买醉,为何随身带卡?其二,艾某某与对方萍水相逢,为何无偿借卡?其三,既是无偿借卡,又全程目睹对方在民宿房间内实施犯罪,如何能够做到无动于衷?

二、溯源深挖,逐一核对,

嫌疑人哑口无言!

带着这些疑问,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艾某某进行针对性讯问。在面对面交流中,检察官注意到,艾某某闪烁其词、眼神飘忽,虽然与在侦查机关所作的供述如出一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可,但是坚称没有实际获利。


存疑有利于被告。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便难以认定犯罪嫌疑人艾某某从中实际获利,从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但是,这次面对面的交锋,也坚定了检察官的猜想:犯罪嫌疑人艾某某在说谎。在此情况下,检察官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本案开展自行侦查。经深入研判,确定两个工作思路:一方面,采取询问知情人员、调取银行账单等方式,查明犯罪嫌疑人经济状况,明确其作案动机;另一方面,重新梳理涉案银行卡的资金流水去向,力求从中发现蛛丝马迹。


通过补充侦查,发现艾某某案发时经济窘迫,经常到酒吧等场所通过酒精麻醉自己。同时,通过补充调取犯罪嫌疑人艾某某名下的其他支付宝、微信等转账记录,最终在其《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数百条转账记录中,发现2笔来自出借银行卡的可疑进账记录,共计15499元。


这些钱是否都进了犯罪嫌疑人艾某某的口袋?


经过调查核实,查明了艾某某向某商户支付了4622元。在铁证面前,艾某某如实供述了事情原委。原来,对方因银行封控无法转账、取现,遂将钱款提现到艾某某名下的微信账户,后采取向商家购买香烟、槟榔等方式转移支付4622元,余下10877元作为给艾某某的好处费。

三、追赃挽损,依法不诉,

实现法理情统一。

犯罪嫌疑人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但是因经济拮据,无法退出违法所得10877元。


在此情况下,最简单直接的方法是起诉至法院。


检察官经分析,认为参照同期案件判决结果,结合犯罪嫌疑人主观动机、银行卡进账流水、涉诈资金数额等情况,艾某某可能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877元的刑罚。


那么,犯罪嫌疑人艾某某既要退出违法所得,还要被处以罚金,同时将失去一个月的人身自由。


检察官决定再与艾某某进行一次深入交流。考虑到艾某某当前系无业状态,之前所从事的职业月均收入在3000余元,扣减其合理开支后,与其约定三个月内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三个月之约,既是退出违法所得的截止期限,也是督促其改过自新的一个“考验期”。在跟进督促过程中,检察官欣喜地看到,犯罪嫌疑人艾某某重新找到了一份正当职业,生活、工作也渐渐迈上了正轨。


2025年3月7日,犯罪嫌疑人艾某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10877元。


检察官综合考虑案件事实与情节,参照同期同类案件处理情况,鉴于涉案银行卡进账流水较少,犯罪嫌疑人艾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提出对艾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的初步意见。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一致同意该处理意见。


“搞清事实,是高质效办案的基本前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宽严相济,更有说服力、感召力。”承办检察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