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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检君·说法?:保健品≠药品,“棒老头”有毒
时间:2024-05-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导语;落实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是开展普法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为助推办案与普法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宿松县人民检察院开设“刑检君·说法”专栏,以身边案、身边事引导教育身边人。

近日,宿松县检察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批准逮捕。经查:陈某某在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销售“美国伟哥”“黄金玛卡”“金戈”“棒老头”等性保健食品,食品包装上标有“延时”“性福”“前列腺克星”等药物疗效,这些保健食品均没有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宿松县部分老年居民在购买食用后出现呼吸不畅、身体不适等症状。经鉴定:陈某某销售的性保健食品中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或他达拉非药品成分。

西地那非、他达拉非被国务院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根据法律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食品药品安全无小事,借此案件警示食品经营者,切莫贪图蝇头小利,销售“三无”食品、有毒有害食品,要严格把控食品采购、加工、制作、销售各环节的安全,守护好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宿松县检察院将立足检察职能,持续开展“检护质量安全”专项行动,依法打击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制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坑农”犯罪,以及网络营销、直播带货等新型方式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做实检察为民,服务保障宿松高质量发展。

相关法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