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检察官的普法,我们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非法捕捞行为对长江生态破坏的严重性,我们愿意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增殖放流、修复生态资源。”当事人邓某、胡某在现场后悔地说道。
2024年4月26日,安徽省宿松县检察院联合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检察院对在长江干流非法捕捞当事人邓某、胡某进行普法教育,当事人当即将生态损害赔偿金全额缴纳至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生态修复专用账户,检察机关对该案依法终结审查。
2023年10月18日,邓某、胡某在明知长江干流八里江水域位于禁渔区的情况下,使用三重及以上刺网在禁渔区非法捕捞,捕捞时间约半小时,渔获物50公斤。后被公安机关及渔政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经宿松县农业农村局认定,该两人捕捞所使用的渔网为禁捕工具。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宿松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检察机关对非法捕捞的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立案调查,让违法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修复的民事责任,从严保护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系统。
下一步,宿松县检察院将联合有关部门适时开展集中增殖放流活动,恢复当地渔业资源,修复和改善水域生态环境,让绿水青山又带“笑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