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反向衔接制度
行刑反向衔接是指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认为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的,通过提出检察意见移送行政机关处理的制度。
检察官说法:不起诉仅表示被不起诉人不需要被判处刑罚,如其行为违反了相关的行政法律规定,仍然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后,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提出检察意见,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避免出现既不判处刑罚又不行政处罚的结果。同时,检察院对行政机关落实检察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检察意见落到实处。
释法案例
2023年5月26日早上,邓某在明知全县行政区域属于禁猎区、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宿松县某山场上,使用钢丝套猎捕1只小麂,邓某将猎捕的小麂宰杀后,交给其儿子邓某某帮助售卖。经鉴定:小麂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公安机关以邓某涉嫌非法狩猎罪移送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审查起诉。鉴于邓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2023年12月,宿松县人民检察院对其做不起诉处理。
检察院审查认为,邓某非法狩猎行为虽不予刑事处罚,但其非法狩猎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遂向林业局发出检察意见,建议对邓某的非法狩猎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1月,宿松县林业局回复检察院,已对邓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