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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检君·说法?:公考在即,检察官提醒:考试作弊入刑 切勿“以身试法”
时间:2024-03-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导语:

落实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是开展普法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为助推办案与普法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宿松县人民检察院开设“刑检君·说法”专栏,以身边案、身边事引导教育身边人。

“一举夺魁宏名扬,霞光裹身蔽云天。”一年一度的安徽省公务员考试即将开始,相信金榜题名一定是无数考生的愿望,但由于这些考试难度都比较大,因此考生在争分夺秒备考的同时,一些不法犯罪分子也在蠢蠢欲动,声称“只要钱给够,保证你过关,玩的就是心跳”。屏幕前的你心动了吗?在这里,刑检君提醒大家,考试作弊早已入刑,切勿“以身试法”。

2022年5月初,被告人马赛克以有办法通过驾驶员理论考试为由,收取余某等人1000元现金,并将余某等人考试预约情况告诉“老蒋”。2022年5月18日上午8时许,马赛克联系余某赶至宿松县经济开发区车管所附近加油站处,提示余某上一辆白色轿车,随后余某在白色轿车上穿戴好由“老蒋”提供的纽扣式摄像头、微型耳机等设备,后余某在进入考场时被车管所民警发现并现场查获其作弊工具,至此案发,最终被宿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有些考生不信邪,总认为自己就是那个幸运儿,试图在考试中投机取巧,这是万万不可以的,“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一旦被抓,不仅取消考试资格,记入诚信档案,甚至最终落得身陷囫囵的下场。检察官提醒:不论大考小考切勿投机取巧,不要让一次考试作弊,给自己人生抹上污点,成为终生遗憾。

相关法条:

组织考试作弊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