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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2021年宿松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时间:2022-01-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宿松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1年12月30日在宿松县第十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宿松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 余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过去五年的工作回顾

县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的五年,是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迅猛发展的五年,也是我县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五年。五年来,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县政府、县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我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旗帜鲜明讲政治、忠诚履职顾大局、勇立潮头谋发展、有梦敢为重自强,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坚持把护安维稳作为重要目标,积极投入平安宿松建设

始终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惩治犯罪,推动源头治理。

一是坚决维护大局稳定。将打击锋芒对准危害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批捕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涉枪涉爆、“两抢一盗”犯罪268件318人、起诉384件448人,其中今年以来批捕47件54人、起诉41件48人;批捕“黄赌毒”犯罪168件226人、起诉439件684人,其中今年以来批捕30件40人、起诉22件29人。依法履职战疫,对4起涉疫案件提前介入,督促查处某药店高价销售口罩案,深入各乡镇对活禽交易、水产品供应等店铺摊位进行检查,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后半篇文章”。

二是常态开展扫黑除恶。建立健全线索移送、提前介入、组织领导等长效机制,健全完善领导机构和专门办公室,将扫黑除恶斗争作为推进平安建设的重点任务进行部署。专项斗争期间,批捕涉黑涉恶犯罪14件77人,起诉13件102人,不批捕3人,不起诉1人,发出检察建议15件。县检察院获评全省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优秀集体,院扫黑除恶办案团队连续三年被市院记集体三等功。

三是协同推进反腐工作。积极适应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办案对接,密切程序协作,保持惩腐肃贪高压态势。理顺内设机构职能关系,由专门机构办理职务犯罪,组建专业化办案团队,推动实现办案集约化效应。协同做好关于司法人员职务犯罪14个罪名的立案侦查工作,协助市检察院办理司法人员职务犯罪5人,向市检察院移送线索9条。五年来,起诉职务犯罪11人,其中原科级干部7人。

四是加强社会综合治理。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开展“政法干警进网格”、“千家万户访平安”等为民办实事活动,《检察日报》头版予以报道。将心比心对待群众信访,建立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制度,推行律师等第三方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机制,处理各类信访案件685件,所办结案件均已息诉,连续十三年实现涉检“零上访”目标。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不批捕257人,不起诉93人,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有关单位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146人。

二、坚持把服务发展作为重要任务,深入践行检察为民宗旨

紧扣民心这个最大政治,将办案职能向社会治理领域延伸,努力以良法善治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一是服务保障乡村振兴。围绕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积极帮助协调解决扶贫项目建设和扶贫产业发展难题,五年来共投入各项资金140万余元,结对帮扶的209户665人实现脱贫。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开展“美丽乡村检察行”活动,及时救助因案致贫返贫困难群众60人,发放救助金89.9万余元,办理的余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被评为全省五大典型案例。加强对惠农扶贫领域的司法保护,办理了虞某某挪用特定款物案。

二是守卫蓝天碧水净土。深入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监督活动,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污染环境、非法采矿、盗伐滥伐林木等相关犯罪17人,提起公诉17人。服务保障长江十年禁渔,起诉非法捕捞犯罪39件83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9件15人,推动形成震慑效应。与县林长办、河长办建立协作机制,明确机构人员,共享信息资源,定期会商协作,常态化开展专项巡查100余次,召开联席会议20次,我院依法向相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20件,推动生态环境问题得到有效整治。

三是打造良好营商环境。及时了解企业需求,出台《服务保障“双招双引”工作实施意见》等系列举措,在县经开区成立派驻检察工作室,主办“纪念改革开放四十周年暨民企法律风险预防”报告会,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坚持依法保障权益与促进合法经营并重,严厉打击侵犯企业合法权益案件27人;起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8人,支持起诉147件,追回欠薪247.9万余元,使“劳有所获”得到法律保障。

四是呵护未成年人成长。狠抓“一号检察建议”,推进落实未成年人被侵害强制报告、教职员工入职前查询违法犯罪记录等制度,我院班子成员全部担任法治副校长,让法治阳光伴随孩子们成长。深化开展“未检七个一工程”品牌建设,全面实施未检业务集中办理工作机制,组建的“检察官爱心妈妈”团队成为一张亮丽名片,五年来累计资助贫困学生40万余元。坚持双向保护原则,起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48起诉涉罪未成年人15人,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12其中4人顺利考上大学。

三、坚持把办案监督作为重要途径,不断提供优质检察产品

准确把握宪法定位,坚守客观公正立场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是以“求极致”为标准,做优刑事检察。履行好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批捕各类刑事犯罪892件1272人、起诉2241件3150人,其中今年以来批捕156件201人、起诉382件503人;监督侦查机关立案89件、撤案50件,纠正漏捕78人、漏罪62人、漏犯182人;开展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17人;对认为确有错误的裁判提出抗诉,法院已依法改判10件。落实刑罚执行同步监督,提出财产刑执行监督意见180件,纠正社区矫正脱漏管29人。把“案-件比”作为衡量办案质效的“绿色GDP”,有关指标稳居全市前列。

二是以“案结事了”为目标,做强做实民行检察。树立权力监督与权利救济相结合的民事检察思维,确立法定性与必要性相统一的监督标准,办理民事生效裁判、调解书监督案件68件,提请市院抗诉14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41件,依法纠正一批将刑事犯罪作民事纠纷处理的实体生效裁判案件;依法对民事审判与执行中违法送达等程序问题提出检察建议125件。深化开展行政检察监督,提出检察建议110件,采纳率达到100%,实现既依法监督规范司法,又有效助推依法行政。

三是以“双赢多赢共赢”为追求,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公益保护检察方案令人瞩目,2017年全面施行以来摸排线索329件,立案204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7件,连续五年办案规模位居全市前列。聚焦群众反映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发出检察建议204件,推动农贸市场、药品零售、校园安全、饮用水源地保护、英烈设施保护等领域一批问题得到解决。依法办理某公司拖欠土地出让金监督案,督促收缴1.35亿元。针对县域内某水源保护地长期养殖问题,撰写专题调查报告提交县委县政府,向相关部门制发督促履职检察建议3份,推动长达近20年的水源污染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品牌效应初显,市人大专门组织18名省人大代表赴宿松调研时予以充分肯定。

四、坚持把司法改革作为重要动力,切实提升检察工作效能

遵循检察工作规律,坚决贯彻落实各项改革部署,不断提升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一是推进配套改革。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和责任主体地位,落实办案职权清单,制定业绩考评办法形成三类人员分类管理格局。完成内设机构改革,采取“2+6”模式设置机构,精简率达72.7%,确保85%的人员力量投入到办案一线。全面施行“捕诉一体”机制,实现同一案件批捕、起诉由同一办案组织、同一检察官负责到底。完成财物“省级统管”工作,检务保障能力显著提升。

二是完善工作机制。高质量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全市率先出台工作规定,率先做到听取意见时同步录音录像,2020年以来共适用1036人,适用率达84.48%,有效降低司法成本,减少社会对抗。聚焦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建设,向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中心派驻检察室,延伸法律监督触角。扎实开展律师互联网阅卷试点工作,让律师阅卷从“最多跑一次”升级为“一次也不用跑”,办理的律师石某某申请调查取证权监督案入围全国五大典型案例候选名单。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累计列席32次。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评查案件3663件,倒逼办案质量提升。

三是深化检务公开。完善检察服务大厅建设,综合控告举报、案件信息查询等功能,为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全面运行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发布程序性信息3795条、法律文书2264份、重要案件信息1390条,办理辩护与代理申请724次。将释法说理、和解息诉融于听证当中,2020年以来组织公开听证42次。推进检察门户网站、“两微一端”平台建设,在市级以上主流媒体发稿507篇,认真讲好检察故事。

五、坚持把队伍建设作为重要保障,着力提高检察履职能力

坚持更高更严标准,按照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要求,淬炼“四个铁一般”的宿松检察队伍。

一是强化政治引领。牢牢把握“检察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的定位,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持“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日常工作。巩固深化“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成果,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和党史学习教育,认真贯彻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不断夯实干警思想政治根基。抓实意识形态工作,认真落实“三同步”要求,严格执行“三审”制度,五年来未发生涉检负面舆情。

二是深化教育整顿。深入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倒查2018年以来办理的不捕、不诉、改变定性案件177件,排查在矫对象479人,逐案梳理法律监督专项检查案件2204件,所发现问题均得到纠正,及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28项,县检察院“查纠整改”环节被上级评为“优秀”。推进教育整顿走深走实,出台《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方案》,促进解决疫情防控、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律师在线阅卷等领域问题100余个,相关总结做法被省市县三级政法委官方微信、省院官方微信、省院内刊《情况反映》、《安徽日报》、《安徽法制报》头版、《安庆日报》头版刊登介绍。

三是抓好素能提升。突出实战、实务标准,组织全县与公益诉讼有关单位50名同志赴西北政法大学参加培训,推荐2名干警到高检院、省院锻炼,用好“检答网”解决新型疑难复杂案件问题,努力实现“监督技高一筹”。紧密结合实际,出台《青年干警培养管理办法》,不断激发年轻干警的工作热情,12名青年干警走上重要岗位,省级侦查监督业务能手、省级民事检察业务能手、省级未检业务能手等荣誉纷纷花落宿松检察。

四是坚持从严治检。压实管党治检主体责任,扎实开展“三个以案”系列警示教育、“严肃纪律作风、促进规范司法”集中整顿等活动,不断推进检察权规范行使。组建内部审计小组,加强对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内部控制,促进财务管理规范有序。严格执行“三个规定”,累计填报有关事项36件,让“打招呼”“递材料”不仅无用,甚至追责。

五是自觉接受监督。加强与代表、委员的经常性联络,常态化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500余名各界人士走进检察机关,积极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向县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侦查监督、公益诉讼等工作,并认真贯彻执行审议意见。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法律职务人员19人。坚决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依法职,自觉接受市院巡察和审计监督,严格落实整改政治责任。

同时,积极推进检察理论研究、警务保障等工作,为检察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各位代表!五年来,县检察院连续三年考评总分位列全市检察机关第一,连续六届被评为省级文明单位,先后荣获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全省人民满意的基层检察院、全市先进基层检察院、全县文明机关等称号,30个集体和114名个人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和上级检察机关表彰奖励。省检察院时任检察长薛江武、检察长陈武先后来宿松调研时,对我院取得的成绩予以充分肯定。我们深切体会到,县检察院一点一滴的发展进步,主要得益于党的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协民主监督,得益于各位代表、委员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在此,我谨代表县检察院表示衷心感谢和崇高敬意!

我们清醒认识到,新时代宿松检察工作还有不少问题和短板。一是对习近平法治思想领悟、践行需持续做实,检察理念还需更新、转变,个别检察人员还存在就案办案、机械司法问题。二是检察工作融入宿松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的精准度、实效性还需进一步提升,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仍然任重而道远。三是面对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法治、公平、安全、环境等方面内涵更丰富、标准更高的新需求,检察队伍整体素质能力还有不小差距。对此,我们决不回避、决不掩饰,一定认真对待,深入研究,积极破解。

当前及今后五年的工作思路

各位代表!今后五年,是宿松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的关键时期。宿松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认真贯彻省、市、县委各项决策部署,紧扣县委“增实力、上台阶”和“4567”发展目标,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以政治建设为统领,以服务大局为己任,以司法为民为宗旨,以法律监督为主业,以队伍建设为根本,为建设现代化美好宿松提供坚强有力的检察保障。

围绕上述工作思路,我们将重点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把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深化全院集中学、领导带头学、部门研讨学、党支部分头学的“四学”方式,确保学深学透。自觉接受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领导,凡是重要工作、重要活动、重要改革、重大案件,都第一时间请示报告,确保同频共振、合拍共鸣。

二是坚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始终心怀“国之大者”,牢牢聚焦影响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突出问题,突出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经济金融犯罪、网络犯罪。综合运用检察职能,服务常态化疫情防控。坚决打击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持续用力推进扫黑除恶斗争。

三是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积极融入平安宿松、法治宿松建设,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打好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纠正违法与源头治理、维护公益与促进发展的公益诉讼“组合拳”,助力宿松争创省级文明城市和省级卫生县城。深入推进检察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防范化解影响高质量发展的各种风险。

四是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积极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部署要求,自觉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办案。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持续做优刑事检察,做强民事检察,做实行政检察,做好公益诉讼检察,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和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实现各项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推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

五是切实强化检察队伍建设。牢记“打铁还需自身硬”的道理,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治检,巩固党史学习教育与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机制,更加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加强办案规范化建设与基层基础建设,全面提高做好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各位代表!发展前进从无坦途,攻坚克难方显珍贵。我们将继续以赶考者的姿态,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坚强领导下,解放思想、奋勇争先,知重负重、攻坚克难,奋力谱写宿松检察事业发展新篇章,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有关用语及情况说明

 

1.《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202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这在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在党的法治事业、检察事业发展历程中是一件具有深远和重要意义的大事,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坚定决心、对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特别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高度重视,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的具体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检察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2.公益诉讼。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名誉荣誉保护等领域发现的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三类。行政公益诉讼,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相关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3.“一号检察建议”。201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出第一号检察建议,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性侵害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校园预防性侵害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违法违纪人员等。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程序上可以依法从简处理,实体上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制度。

5.派驻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中心检察室。2020年5月20日,宿松县人民检察院与宿松县公安局联合会签《关于县检察院派驻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检察室工作规定》。根据《规定》,派驻检察室主要承担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以及应公安机关请求,提前介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等职责。

6.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指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

7.“案-件比”。“案”是指发生的具体案件;“件”是指这些具体的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所谓“案-件比”是指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案,与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相比,形成的一组对比关系。“案-件比”中“件”数越低,说明“案”经历的诉讼环节越少,当事人对办案活动的评价相对越高,办案的社会效果越好。“案-件比”的最理想的状态是1比1。

8.“三个规定”。是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9.财物“省级统管”。根据《安徽省省以下检察院财物统管改革实施方案》的部署要求,按照省市院统一安排,宿松县人民检察院顺利完成财物“省级统管”工作,于2020年7月1日起纳入省财政统一管理。

10.余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救助申请人余某(男,2016年生)系原案被告人与被害人非婚生子。2019年11月,被告人因杀害被害人被执行死刑。余某遂成孤儿,生活无所着落,由其叔叔抚养。县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该救助线索,经调查核实后认为,其叔叔系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家中还有三个子女要抚养,家庭经济十分困难,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情形。经当事人申请后,县检察院向市检察院提请联合救助,两级院共计向余某发放司法救助金7万元。为确保资金得到合理使用,检察机关经与村委会和余某家属协商,由乡村两级派专人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定期向检察机关反馈。该案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助力脱贫攻坚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