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控对象:
1、统一业务系统 2、统计报表系统3、案件信息公开系统
4、电子卷宗系统
二、受理标准:
1、受案审查监控 2强制措施审查监控3、涉案财物审查监控 4、文书制作、使用监控 5、办案期限审查监控 6、诉讼权利保障监控 7、拟对外移送、退回案件内容监控 8、移送补充侦查案件监控 8、司法办案风险监控 9、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监控 10、案件信息公开监控
三、监控规则:
1、网上操作不规范、法律文书错漏等违规办案情节轻微的,应当向办案人员口头提示,或通过统一业务系统提示;
2、违规办案情节较重的,应当向办案部门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提示办案部门及时查明情况并予以纠正;
3、违规办案情节严重的,应当向办案部门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同时通报相关诉讼监督部门,并报告检察长。
四、监控期限:
1、办案人员收到口头提示后,应当立即核查,并在收到口头提示三个工作日以内,将核查、纠正情况回复案管部门;
2、办案部门收到流程监控通知书后,应立即核查并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个工作日以内,将核查纠正情况书面回复案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