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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报告
2020年宿松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时间:2020-01-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宿松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1年1月13日在宿松县第十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杨昌文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20年检察工作回顾

2020年以来,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县政府、县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我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体现在履职尽责上,全力服务“六稳”“六保”大局,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把握新发展阶段,切实扛起检察机关的政治责任

自觉把检察工作放到全县大局中谋划和推进,找准结合点和切入点,努力服务保障新发展阶段宿松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打好护安维稳“法律战”。全力投入平安宿松建设,始终将打击锋芒对准危害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批捕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涉枪涉爆、“两抢一盗”犯罪43件49人、起诉77件85人,批捕“黄赌毒”犯罪23件33人、起诉58件82人。提前介入社会高度关注的纺织品大楼抢劫杀人案、胡云水持刀杀妻案,依法从快批捕起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聚焦哄抬物价、销售伪劣产品等疫情防控期间多发性犯罪,督促查处某药店高价销售口罩案,依法对6起涉疫情案件提前介入,确保疫情防控工作在法治轨道内运行。依托驻看守所检察室,督促落实防疫要求,共同筑牢监所疫情防控“高墙” 。出台公益诉讼专项巡查方案,与相关单位深入各乡镇对活禽交易、水产品供应等店铺摊位开展联合检查,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后半篇文章”。

打好“三大攻坚战”。为金融安全护航,认真贯彻最高检“三号检察建议”,起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18件24人,办理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向相关单位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强化监管与源头防控。为脱贫攻坚助力,推动帮扶贫困村重点项目建设和集体经济发展,2020年共投入各项资金40余万元;向因案致贫返贫的6个受害家庭发放司法救助金17.9万元,办理的余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被评为全省五大典型案例。为美丽宿松添彩,与县林长办、河长办建立协作机制,紧盯禁捕退捕、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审查起诉36件48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9件15人,追偿生态修复费用9万余元,起到办好一案、警示一片的良好效果。

打好扫黑除恶“收官战”。对标“六清”目标,开展专案攻坚,圆满完成案件清结任务;组织黑恶案件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逐案排查14件108人,确保涉案财产查清、处置得当;开辟“第二战场”,与在押、在矫人员谈话300余人次,最大程度深挖犯罪案件线索;聚焦长效常治,对前期制发的15份检察建议进行“回头看”,督促整改落实,推动行业清源2020年审查起诉九类公开性案件26件51人,院扫黑除恶办案团队被市院记集体三等功。

二、贯彻新发展理念,竭力彰显检察机关的为民情怀

牢记民心是最大的政治,在知民情、解民忧、暖民心中厚植党的执政基础,以看得见的变化回应群众的关切与期盼。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体现“温度”。依托“服务和保障非公经济发展工作室”,深入实施“351”工程,主办民营企业法律公益讲座,畅通服务民企“绿色通道”,开展主题检察开放日活动,广泛听取意见、了解需求、解决问题。审慎采用限制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注意区分合法经营与违法生产,办理付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口罩案,依法对涉案核心技术人员游某某作出不批捕决定,帮助一百余人规模的企业渡过难关。严厉打击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犯罪4件4人。

关心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注重“深度”。狠抓“一号检察建议”,推进落实未成年人被侵害强制报告制度,班子成员全部担任法治副校长,让法治阳光伴随孩子们成长。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对轻微犯罪未成年人不批捕3人,附条件不起诉3人,开展观护帮教,促进回归社会。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批捕5人,起诉8人,办理全市首例支持民政部门撤销监护权案件,把对孩子的保护做得更实、更细。

立足司法办案参与社会治理拓宽“广度”。扎实开展群众安全感满意度“双提升”与“政法干警进网格”“千家万户访平安”行动,《检察日报》头版予以报道用真情落实群众来信件件回复制度,受理各类信访案件180件,检察长亲自接访16次,力促案结事了人和,连续十二年实现涉检“零上访”目标。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效修复社会关系,减少社会对抗,依法不批准逮捕35人,依法不起诉14人,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有关机关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18人。

三、构建新发展格局,忠实履行检察机关的职责使命

秉持检察官客观公正立场推动形成“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工作格局全面提升法律监督水平。

刑事检察稳中有进。既做犯罪的追诉者,也做无辜的保护者,批捕各类刑事犯罪131件189人、起诉477件588人,监督侦查机关立案16件、撤案16件,纠正漏捕10人、漏罪2人、漏犯26人,开展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6件6人,对认为确有错误的裁判提出抗诉3件,法院已依法改判1件。推进反腐败斗争,深化监检衔接机制,起诉职务犯罪4件4人,协助市院办理司法人员职务犯罪1件1人,向市院移送线索2条。加强刑事执行监督,提出财产刑执行监督意见30纠正社区矫正脱漏管16人。

民事行政检察进中向好。做强民事检察,共办结案件105件,同比上升24%,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4件,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9条。共同破解执行难,提出执行检察建议27件,促成执行和解3件,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批捕2人、起诉1人。做实行政检察,深化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提出检察建议23件,被建议单位采纳23件。深化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衔接工作,完善案件移送、信息共享交流机制,共同促进依法行政。 

公益诉讼提质增效。牢记检察官是公共利益代表的神圣职责,深化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摸排案件线索133件,立案57件,提起公益诉讼1件,连续四年办案数量位居全市前列。综合运用诉前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等程序推动依法行政,依法办理某公司欠缴巨额税款监督案,切实维护国家税收秩序。部署开展英烈设施维护“回头看”、饮用水安全、国有财产保护等专项巡查行动,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8件,回复整改率达87.5%,绝大多数问题在诉前得以解决,以最小司法投入获得最佳社会效果。

四、适应新形势需要,更好提升检察机关的运转效能

坚决贯彻落实各项重大改革部署,协调推进各项改革,为新时代检察工作提供强大动力。

司法改革在坚持中深化。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运行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着力构建“能者上、庸者下”的长效机制。落实领导办案制度,入额院领导、部门负责人直接办理案件976件,占案件总数的70.57%,检察长列席审委会13人次,示范带动作用更加明显。向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派驻检察室,在全市率先出台实施细则,加强对立案和侦查活动同步监督。顺利完成财物“省级统管”工作,检务保障能力显著提升。

工作机制在创新中完善。会同相关单位在全市率先出台《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刑事案件指引》,共适用543人,适用率达92.3%,其中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占84%,有效降低司法成本,减少社会对抗。对标“案—件比”评价体系,努力减少一个“案”子在“三延两退”等办案程序流转中产生的“件”数,推动“案—件比”降至1.24,位居全市前列。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评查案件1199件,倒逼案件质量提升。

检务公开在巩固中提升。深化案件信息公开,发布程序性信息687条、法律文书504份、重要案件信息309条,办理辩护与代理申请164次,公开数量位居全市前列。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邀请参加公开听证19次,推进检察权依法规范行使。树立“互联网+检察”理念,依托“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发布检察信息800余条,在市级以上主流媒体发稿103篇,认真讲好检察故事。

五、对标新时代要求,持续夯实检察机关的发展根基

适应新时代更高更严要求,牢记初心使命,提升履职能力,加强队伍管理,努力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

强化政治引领。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认真贯彻《政法工作条例》,坚决执行县委重大决策部署,严格遵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持续掀起学习贯彻五中全会精神和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的热潮,部署开展“大学习”“大研讨”“大培训”“大落实”活动,不断夯实干警思想政治根基。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强化阵地建设和管理,不折不扣执行“三制度,确保检察机关意识形态安全。

提升专业素能。大力推进高质量业务培训,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岗位练兵和业务竞赛等活动,推荐2名干警到高检院、省院锻炼,用好“检答网”解决新型疑难复杂案件问题,不断提升检察履职能力。建立健全检察业务态势周研判、月分析制度,及时固强、纠偏、补弱。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健全人员分类考核制度,完善《青年干警培养管理办法》,激励检察人员干事创业,涌现出省级法治征文获奖者、市级案件管理业务能手等一批先进典型。

严明纪律作风。扎实开展深化“三个以案”警示教育活动,突出抓好“三个规定”贯彻执行,累计记录报告有关事项8件,确保铁规发力、制度生威。聚焦司法责任制和“捕诉一体”机制改革后的廉政风险防控,注重发挥检委会、检察官联席会作用,坚决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依法不断强化内部监督制约自觉接受市院巡察,查找突出问题13个,严格落实整改政治责任,切实做好巡察“后半篇文章”。

同时,积极推进检察理论研究、警务保障等工作,为检察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各位代表!县检察院在过去的一年里取得了新成绩,获评省级文明单位、全市先进基层检察院等荣誉称号,省检察院检察长薛江武来宿调研时予以充分肯定。我们深知,县检察院一点一滴的发展进步,是县委和上级检察院坚强领导、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县政府和县政协大力支持的结果,也是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关心帮助的结果。在此,我谨代表县检察院表示衷心感谢!

我们清醒认识到,新时代宿松检察工作还有不少问题和短板。一是与发展大局需求相比,服务举措还需加强,保障力度、服务效果还有差距。二是与法治建设要求相比,检察理念还须更新,就案办案、机械司法问题还未根本解决。三是与形势任务要求相比,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平衡充分发展仍然任重而道远。四是与承担的职责使命相比,在能力提升、人才储备、年轻干部培养上还需加大力度。对此,我们决不回避、决不掩饰,一定认真对待,深入研究,积极破解。

2021年检察工作安排

各位代表,2021年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实施“十四五”规划的第一年,中国共产党将迎来百年华诞。新的一年,我院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全面履行职能,深入推进检察改革,大力加强队伍建设,为谱写宿松新时代追赶超越新篇章提供更高水平的法治服务。 

一是坚持“稳进”,不断强化政治自觉。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严格执行《政法工作条例》,确保党的领导落实到检察工作各个环节。聚焦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目标任务,找准检察服务“六稳”“六保”、“三大攻坚战”、市域社会治理等工作的切入点与结合点,努力提供更多更优的检察产品,促进把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降到最低。

二是深化“落实”,不断强化法治自觉。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落细“四大检察”法律监督职能,以基层检察实践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扎实推进派驻公安机关检察室建设,推动刑事检察工作转型升级。坚定不移地打击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建立健全长效常治工作机制。完善监检衔接机制,积极稳妥查办职务犯罪。拓展公益诉讼新领域,以诉前程序为最佳途径,携手各方共建美好宿松。

三是持续“提升”,不断强化检察自觉。持续完善司法体制配套改革,突出抓好检察官业绩考评,不断增强内生动力、激发工作活力。更加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和履职制约,以监督促公正、提质效、保廉洁。加强基层基础和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深入开展队伍教育整顿,深化市院巡察反馈意见整改,着力打造更高水平的基层检察院检察队伍。

各位代表!说一千道一万,关键是要好好干。一切难题,只有在实干中才能破解;一切愿景,只有在实干中才能实现。我们将继续以奋斗者的姿态,在县委和上级检察院坚强领导下,全面贯彻本次会议精神,守初心、担使命、抓落实,为促进平安宿松、法治宿松建设而不懈奋斗!

 

 

 

 

 

 

 

 

有关用语及情况说明

 

1.财物“省级统管”:根据《安徽省省以下检察院财物统管改革实施方案》的部署要求,按照省市院统一安排,宿松县人民检察院顺利完成财物“省级统管”工作,于2020年7月1日起纳入省财政统一管理。

2.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检察长不能列席时,可以委托副检察长列席。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任务是,对于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和其他有关议题发表意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3.派驻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中心检察室:2020年5月20日,宿松县人民检察院与宿松县公安局联合会签《关于县检察院派驻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检察室工作规定》。根据《规定》,派驻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检察室主要承担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以及应公安机关请求,提前介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等职责。目前,派驻检察室已正式挂牌运行。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程序上可以依法从简处理,实体上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制度。

5.“351”工程:包括开展解决申诉难、立案难、执行难等问题3个专项工作,组织一次集中学习研讨、进行一次专项督导检查、编辑一套风险防范丛书、召开一次现场推进会、开展一次十大精品案件评选等5个系列活动,建立一套涉民企案件投诉控告办理协作机制。

6.“一号检察建议”:2018年10月,最高检向教育部发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该检察建议是最高检首次发出的社会治理创新方面的检察建议书,编号为一号,故称为“一号检察建议”。

7.“三号检察建议”: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针对检察机关办理的金融犯罪案件对金融安全、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聚焦金融防范化解工作,向中央财经委发送的检察建议。

8.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是指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

9.“案—件比”:“案”是指发生的具体案件;“件”是指这些具体的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所谓“案—件比”是指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案,与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相比,形成的一组对比关系。“案—件比”中“件”数越低,说明“案”经历的诉讼环节越少,当事人对办案活动的评价相对越高,办案的社会效果越好。“案—件比”的最理想的状态是1比1。

10.“三个规定”:是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