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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检察:公益诉讼助推室外健身 “小器材”迎来“大体检”
时间:2023-08-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这些年,参与室外健身活动的人越来越多。原来,我们这里不少健身器材锈迹斑斑,甚至‘四肢不全’,影响了我们锻炼身体,稍不注意还会被碰伤或者划伤。后来,有关单位组织了维修和更换,现在用起来放心多了!”2023年8月8日,宿松县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检察干警来到千岭乡、长铺镇、松兹街道等地的户外广场,对室外公共健身器材存在的管护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正在锻炼的王大爷高兴地说道。
2023年6月,宿松县检察院在部署开展“室外公共健身器材安全”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县黎河公园、部分乡镇广场等公共区域内健身器材存在锈蚀,外部油漆脱落、螺丝松动、丢失,零部件缺失、损坏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影响正常使用,容易造成多使用器材的群众特别是老年人及儿童的人身损害,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为了更好发挥室外健身器材的积极效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消除安全隐患,宿松县检察院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依法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宿松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进一步健全和落实专人定期巡查制度,会同属地政府部门对全县300余处4000余件室外健身器材进行了拉网式排查,维修更换了健身器材131件,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健身娱乐活动的安全。
小器材承载大民生。下一步,宿松县人民检察院将深刻把握“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鲜明时代内涵,立足公益诉讼职能,积极回应群众需求,以扎实的办案成效践行“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监督理念,切实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应会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器材质量、安装、管理维护检查,协调督促供应商、器材使用方解决器材存在的问题。”
3.《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使用寿命期的器材应予报废,由器材接收方拆除;对安全使用寿命期内的器材进行拆除,应在原址或择址配建同等数量的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