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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县4人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获刑
时间:2017-04-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网络、电信诈骗案件频发,其症结在于公民个人信息泄露,被不法分子窃取利用,隐患巨大。

  2017年3月10日,安庆市宿松县人民检察院就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对被告人洪某、霍某某、胡某某、文某向宿松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该案系《刑法修正案(九)》取消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统一合并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后,宿松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此类案件。

  被告人洪某系中国农业银行宿松县某某支行的工作人员。2016年4月至8月,洪某利用其查询储户信息的权利,非法查询储户账号、余额、手机号等信息1066条,并通过微信、QQ等通讯工具,将信息以照片形式卖给被告人霍某某,获利4万余元。霍某某将从洪某及其他人处收购的公民信息卖于胡某某及他人,获利11万余元。被告人胡某某获取公民信息后,通过网络加价再次售卖给他人获利1.1万余元;文某以同样方式售卖公民信息获利1.7万元。

  2017年3月27日,经安庆市宿松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处被告人洪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霍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胡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文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宿松县检察院 刘欠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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