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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宿松检察院延伸监督“触角”走进公安派出所
时间:2016-06-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宿松县检察院与该县公安局会签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办案活动检察监督的实施意见(试行)》,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开展监督工作。这是该院认真落实高检院关于健全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这一部署的具体行动,也是探索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规范公安派出所执法行为的重要载体该《实施意见》的出台,将促使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更加规范化。

    双方联合成立“加强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检察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由检察长担任组长,两部门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双方明确各自的联络员负责协调相关事宜。

    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明确监督范围。监督范围包括:违反法律规定,有案不立、违法立案、案件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的;违法违规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性措施及变更强制措施的;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违法进行刑事和解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违规使用办案区的;违反办案期限规定的;违法将刑事案件降格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其他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创新工作方式,增强监督实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完善案件通报制度。公安派出所将所受理立案结案以及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情况建立具体台账报送检察机关侦监部门同时检察机关侦监部门将本季度批捕不捕以及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情况及时反馈给公安派出所建立巡查监督机制。该院克服案多人少的实际,将全县的派出所按照距离的远近进行划分,分组负责一部分派出所的日常巡查监督,重点查阅派出所的案件信息、调阅案件卷宗,对派出所的讯(询)问室、羁押场所等场所进行执法检察监督。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双方单位对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加强沟通,共同研究侦查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依法监督,促进公安派出所执法理念转变。要求派出所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法律监督事项应依法执行而不得推诿应付,要求检察机关应当尊重公安派出所的自主办案权,不得超越权限干涉办案。在监督过程中,若发现派出所办案人员存在有案不立、违法立案,违法采取人身、财产强制措施的,检察机关将立即纠正其违法行为,对于涉嫌职务犯罪的将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在实际监督工作中,该院干警在日常巡查辖区内某派出所时,发现有违法立案的行为,发挥职能立即监督其撤案,极大的转变了派出所办案人员的执法理念,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宿松县检察院 熊师 虞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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